李某诉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拍卖合同案 拍卖物面积瑕疵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金中民二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建进 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虽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其中亦存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拍卖合同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
拍卖合同由《拍卖法》予以规范,当无异义。但可否适用《合同法》予以规范,深值一提。《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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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02)东民二初字第681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金中民二终字第65号。
2.案由:拍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住东阳市。
被告(被上诉人):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厉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章生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卢圣香。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绍庆;审判员:方梅;代理审判员:杨建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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