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新疆双星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拍卖合同案 拍卖标的物交付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03)民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广逊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拍卖关系中,当委托人和拍卖人就拍卖物约定不明确时,对竞买人应承担责任问题。
被告吐鲁番工行委托双星拍卖公司对百货公司房地产进行拍卖,属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双方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对拍卖标的物即房地产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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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03)民字第2号。
2.案由:拍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男,46岁,回族,工人,现住新疆。
被告:新疆双星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春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华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38岁,汉族,系新疆双星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吐鲁番地区分行。
法定代表人:袁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科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广逊;审判员:孙杰唐杰
6.审结时间: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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