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诉干某等借款合同案 汽车信贷 保证保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民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子杰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个人贷款购车业务迅速增长,但由于相关业务操作缺乏规范,各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相继发生。保证保险在我国是一项新业务,对其性质及其法律适用在理论、实务和司法界争议较大。
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性质认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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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民二初字第4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住所:广州市广花五路62号白云花园。
负责人:张某,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干某,男,1960年12月9日生,汉族,原住广州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8楼。
负责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华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子杰;审判员:张伟均;代理审判员:何军
6.审结时间:20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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