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海东分行诉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万达商贸股份合作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企业改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工行青海省分行分险资产经营中心

竞帆律师事务所

昆宇律师事务所

销售分公司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青民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贵成 单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涉及主债务人、担保人改制后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责任判定问题。从一、二审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分析,可以看出两级法院对于当事人设定的借款、担保事实及效力上,认识基本一致,不存在实质性分歧,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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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东法经初字第03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青民二终字第2号。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海东分行(以下简称“海东分行”)。住所地:青海省平安县湟中路2号。
负责人:张某,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某,工行青海省分行分险资产经营中心职员,住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高海银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万达商贸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团结街1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1,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韩瑞君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平安县海东路。
负责人:王某1,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某,销售分公司副经理,住青海省平安县。
被告(被上诉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康达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前进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发展计划和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董某,该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正福;审判员:马秀英马丽华。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祁得春;审判员:马贵成索晓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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