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猇亭支行诉宜昌市猇亭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等借款合同案 担保的效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民二终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秦小兵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作为国家机关的担保人猇亭财政局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猇亭财政局的担保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国家机关不得担任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因此,猇亭财政局与原猇亭支行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无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初字第71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民二终字第144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猇亭支行(下称“猇亭支行”),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22号。
负责人:耿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时源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猇亭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下称“猇亭环保局”),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谭伯力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宜昌市猇亭区财政局(下称“猇亭财政局”),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谭伯力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云;代理审判员:朱晖秦小兵。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卫华;审判员:周冬丽密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