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新城支行诉广西扶贫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违法担保 诉讼时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法规处

公司清理整顿小组

广来律师事务所

广西以工代赈办公室

建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志基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的认定一直是困扰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大疑难问题,本案涉及了该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是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被国家机关确认无效后,该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二是非法追债行为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就无效合同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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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市经初字第298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46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新城支行,住所:南宁市东葛路23号。
负责人:农某,该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某,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法规处职员。
被告(上诉人):广西扶贫开发公司,住所:南宁市望仙坡小区1-2栋4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清理整顿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保群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以工代赈办公室(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住所:南宁市民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1,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广西以工代赈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零冠武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基;审判员:宋桂芬;代理审判员:蒙恪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耀杰;代理审判员:兰曲林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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