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保函垫款合同案 关联担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0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子平 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可否为其股东以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激烈争议的重要法律问题,围绕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效力、法律责任及其合理性,人们存在着诸多分歧,而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此问题并不清晰,并多存在冲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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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0150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017号。
2.案由:保函垫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97-199号国际金融大厦东楼17层。
负责人:张某,该办事处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黎某,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廖敬东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集团”),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宜新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郑辉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股份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梁延婷、张涛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宏平;代理审判员:义芳李坚。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严加武;代理审判员:苗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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