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诉龙岩南亚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案 股权转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3)龙新经初字第2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赖海波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1.原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被告提出,原股权转让无效,因为至今原告等人还是股东,股东未变更,股权未转让;原告将股权转让给被告不合法,是无效的。这涉及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的效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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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3)龙新经初字第299号。
2.案由:保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林某,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薛富春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林某1,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薛富春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龙岩南亚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东段23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达斌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林某2,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龙岩南亚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杨达斌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景献;审判员:赖海波章华
6.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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