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佳木斯铁路分局福前铁路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

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铁路分局福前铁路公司红兴隆站

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站

文书字号: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3)石铁民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军 单位: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本案是一起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原告与两被告在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有三个:其一,原告是否具备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二,本案中货物湿损是否是因托运人过错造成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三,本案中货物实际损失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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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3)石铁民初字第13号。
2.案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段贵珍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学华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铁路分局福前铁路公司。
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佳木斯铁路分局福前铁路公司红兴隆站货运主任。
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站。
代表人:田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站货运值班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建伟;审判员:宋军;代理审判员:史志华
6.审结时间:20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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