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某诉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案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青海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文书字号: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终字第4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萍 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
1.印刷厂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印刷厂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机构改革后劳动人事职能分离,印刷厂已不存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体应为印刷厂的主管部门,且事务所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审计的,即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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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2)中民初字第631号。
二审判决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终字第487号。
2.案由:财会服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任某,厂长。
原告(上诉人):任某,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干部。
被告(上诉人):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自康;审判员:史长州唐贵凤。
二审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静萍;代理审判员:韩雪梅吴占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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