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普信律师事务所诉福建士鼎公司诉讼代理合同案
案由: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终字第3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旭强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风险代理”正在逐渐成为诉讼代理的一种新的方式,被诉讼代理合同双方所青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方,将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相挂钩,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诉讼代理费用进行约定。这种方式起源于美国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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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3)锡滨民二初字第26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终字第335号。
2.案由:诉讼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无锡普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信所”)。
法定代表人:戴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栾之俊江苏无锡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士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鼎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晨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李旭强。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挺;审判员:王立新;代理审判员:蔡利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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