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作品名称权
案由: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三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江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审理主要是解决以下四个争议焦点:
1.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
本案诉讼中,曲靖卷烟厂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应当是案件实体审理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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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六重字第02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三终字第16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笔名季某,英文名C,女,1931年出生,汉族,作家,美国公民,住美国纽约。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曲靖卷烟厂,住所:曲靖市大坡寺。
法定代表人:魏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笛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云南大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江;代理审判员:庄云超李伟。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惠;代理审判员:孔斌包靖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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