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等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3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钟鸣 张雪松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在自己商品的包装上标注商标许可人的企业名称是否正当?
企业名称与商标不同。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它表明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哪个市场主体,是为了使消费者将带有某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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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0575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376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柳山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建民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宝鹤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奎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宁海县搪铝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深圳镇溪滨村。
法定代表人:竺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梁某,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天惠福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平谷镇文化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45岁,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明艳;代理审判员:何暄梁立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继祥;审判员:孙苏理魏湘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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