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德荣唐美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企业名称的使用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彤 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且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而法律对其往往采取单独规制的方法,从而很可能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势。本案的审理,体现出法官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对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边界加以划定,从而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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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9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乐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顾惠民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德荣唐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嵩山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泉上海市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彤;代理审判员:章立萍刘静。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澹台仁毅;代理审判员:鞠晓红张晓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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