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福建省南安市银象日化有限公司出资案
案由:
资源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泉经终字第3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戴强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未登记在册的投资人能否抽回出资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蔡某与银象公司签订的退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银象公司是否应支付给蔡某投资款9万元。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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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2)南经初字第52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泉经终字第359号。
2.案由:出资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银象日化有限公司(下称“银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新、洪元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庆;人民陪审员:杨仲璋吴瑞进。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建闽;代理审判员:吴小军戴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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