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轧钢联合公司等诉王某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履行案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巫杉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在没有董事长主持召开的情况下作出是否应认定有效。就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公司法》和金星公司章程都明确规定了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权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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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3)栖经初字第28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二终字第17号。
2.案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履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金陵轧钢联合公司(简称“金陵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经理。
原告(上诉人):江苏冷弯型钢协会(简称“冷弯型钢协会”)。
法定代表人:丁某,会长。
以上两原告(共同上诉人)共同委托下列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贾仲明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陶波,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干部。
被告:王某,男,64岁,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煜卓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巫杉。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玲刚;审判员:孙亮赵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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