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案
案由: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默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以下三个焦点问题:
1.“下一个交易日”的确定问题。《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期货交易中“下一个交易日”起算点均未明确规定,而实际交易合同及习惯中确存在对“下一交易日”起算的不同认识,本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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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民二(商)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19号。
2.案由: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军、曹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义荣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唐嘉清。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钧;审判员:陈默;代理审判员:刘志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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