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阿尔梅感光化学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滨湖支行存单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二终字第1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宏雷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因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引发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阿尔梅公司与滨湖农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损失的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初字第3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二终字第197号。
2.案由:存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无锡阿尔梅感光化学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未萍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鹿锡南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土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滨湖支行(以下简称“滨湖农行”)。
负责人:王某1,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海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宏雷;代理审判员:王新军潘浚。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功;代理审判员:袁海卫孔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