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代签名导致合同无效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淮安市清河区清河法律服务所

江苏淮安昊震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2)淮经初字第2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力龙 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该案系原告代被保险人签名致使合同无效而引起的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
1.正确界定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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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2)淮经初字第253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48岁,汉族,淮安市人,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代理人:王银平,淮安市清河区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艳江苏淮安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坚;审判员:马力龙;代理审判员:钱晓晖
6.审结时间:20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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