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诉厦门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案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终字第2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萍萍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是船员劳务输出大国,近年来,外派船员因无法领取劳务报酬而与船员劳动服务机构对簿公堂的案件越来越多。船员与劳动服务机构对案件的有关事实通常没有不同意见,歧见就在于双方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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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2002)厦海法商初字第23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终字第250号。
2.案由:船员劳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詹某,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生,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廖先传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俞承生、蔡勇明厦门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诚长;审判员:陈萍萍林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审判员:薛琦;代理审判员:林泽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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