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澄瀛石油汽供应公司诉汕头市公路局莱长渡口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深达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韩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成明珠 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南澳公司要求莱长渡口渡运液化气槽车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渡口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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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2)广海法初字第367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5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澳县澄瀛石油汽供应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咸池头。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深达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汕头市公路局莱长渡口所。住所地:澄海市莱芜管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祁建民广东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独任审判员:冯舍如。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舜贤;代理审判员:何文龙饶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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