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长锦商船株式会社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2003)厦海法商初字第2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静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本案涉及承运人是否应履行到货通知义务、承运人未通知与原告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托运人是否有权向承运人主张目的港的费用等法律问题。
1.承运人到货通知义务
承运人是否有到货通知义务,我国《海商法》并无明确规定。实际业务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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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2003)厦海法商初字第203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温陵北路中侨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1957年4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长锦商船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
法定代表人:郑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存、王大荣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中贸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住所地:福建厦门东渡联检大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某,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厦门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洪;审判员:林静陈萍萍
6.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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