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诉美国博联集团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顾全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典型的提单持有人(以下均指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之合法持有人)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无单放货共同诉讼,主要涉及此类纠纷中常见的三类焦点问题:
1.案由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虽然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提单持有人单独向承运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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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2000)沪海法连商初字第4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0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寒松连云港恒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赵某,该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陶国中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美国)博联集团公司(Brilliant Logistics Group Inc.)住所地:20 West Lincoln Ave.Suite 305 Valley Stream,NY 11508 USA.
法定代表人:X(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鹿军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海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
法定代表人:G,该公司法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昱昆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徐捷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环球国际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缪某,该公司航运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佩芳;代理审判员:孙英伟沈军。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子龙;代理审判员:冯广和顾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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