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商船三井诉莆田市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托运人的责任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3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毅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通常遭遇索赔的是承运人,本案这种因托运人的原因使承运人遭受损失的情况并不多见。本案在处理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案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本案为主体涉外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签发的提单是原、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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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2002)厦海法商初字第74号。
二审调解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377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株式会社商船三井(Mitsui O.S.K.Lines Limited)。
法定代表人:M。
委托代理人:汪杰福建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莆田市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正椿厦门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希舟;审判员:李涛;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审判员:薛琦;代理审判员:林泽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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