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诉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股东知情权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

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

南连光华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三终字第0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小夫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涉台股东权益纠纷案,涉及准据法的选择、管辖权的确定、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条件和范围等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条件和范围问题,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也存在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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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五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三终字第029号。
2.案由:股东知情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詹某,男,1951年生,汉族,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余帮喜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孝卿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田某,南连光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涌;审判员:韩文利;代理审判员:薛枫。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小夫;审判员:王红琪;代理审判员:汤茂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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