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诉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汉城总行)等信用证案 信用证欺诈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口福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江苏南京振泽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振泽律师事务所

中行核电站支行

中行核电站支行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三终字第0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美芬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倒签提单是否必然构成信用证欺诈以及是否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倒签提单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以及是否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结合倒签提单的背景、当事人倒签提单时的主观意图及倒签提单的行为是否给开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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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五初字第4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三终字第052号。
2.案由:信用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福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居安路。
法定代表人:翁某,口福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锦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汉城总行)(以下简称“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住所地:韩国汉城中区云地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虞军江苏南京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忠江苏南京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连云港市核电站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核电站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东路118号。
负责人:娄某,中行核电站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华某,中行核电站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涌;代理审判员:浦礼俊薛枫。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爱珍;审判员:汤小夫;代理审判员:徐美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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