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昆明市滇池路支行等申请执行昆明西方游乐城系列案 未出让土地使用权上建筑资产的执行
法官解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其规范性成为一项必然要求。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应正视这种现象。本案的处理有下列特点:
1.执行工作应当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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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执行依据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昆法经初字第72号、(1999)昆民初字第92号、(2000)昆民初字第9号、(2000)昆法经初字第393号、(2003)昆民四初字第115、116、126、127、128、129号、(2003)昆民一初字第109、199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官经初字第678号、(1999)官经初字第505号、(1999)官经初字第318号、(2002)官民初字第1244号、(2001)官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盘法经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
3.双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昆明大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森宝大型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云林土石方工程处、江苏省江都市时运防腐装潢工程处。
被执行人:昆明西方游乐城。
4.执行机关和执行组织
执行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执行裁判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昆;审判员:方虎、韩江。
5.执结时间:2003年12月2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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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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