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电商贸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华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案 执行被执行人投资收益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执行被执行人投资收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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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执行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经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华电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14号华丽花园2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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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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