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房某诉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莲大队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五莲县化工厂

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

该大队肇事处理科

山东省莲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汪湖镇仁旺村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汪湖镇仁旺村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1004)莲行初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娟 单位: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
1.本案经过审理,争议最大的一个焦点是房某1与崔磊和无名氏的车是两次碰撞还是一次碰撞。被告依据现场勘察图、痕迹鉴定结论和证人孙某的证言认定是两次碰撞,并出具有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此两份认定书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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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1004)莲行初字第106号。
2.案由: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五莲县化工厂职工,住五莲县。
原告:房某,女,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淑红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莲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该大队肇事处理科干警。
委托代理人:李永良山东省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崔某,男,1951年9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村民,住五莲县。
第三人:王某3,女,1953年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村民,住五莲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娟;审判员:钊守明张守国
6.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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