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诉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

该局法制案审大队

文书字号: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04)行初字第1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缪凌志 单位: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对于此案的审理,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对法律适用的理解是否正确。被告主张,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以通行为目的,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而涉案四人的主观故意就是到公路上追截正在行驶的三轮车。造成的人身伤亡纯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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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04)行初字第155号。
2.案由:交通事故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男,1956年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农民,系受害人于某1之父。
原告:王某,女,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农民,系受害人于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广文,男,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某,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局法制案审大队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缪凌志;审判员:朱法源陈立华
6.审结时间:200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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