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不服明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法制科

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安徽乾清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滁行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达 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的问题: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很大。我们设想一下,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职能部门如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拒不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是否可以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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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04)明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滁行终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曹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钱锦玉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队长。
第三人:扈某,女,6岁,小学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住明光市。
法定代理人:扈某1,男,29岁,农民,系第三人扈某的父亲,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一审):扈某2,男,1944年生,农民,系法定代理人扈某1的父亲,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玉真安徽乾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怀宁;审判员:晨曦;人民陪审员:钟如明。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琳;审判员:高奎杨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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