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盖德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泉行终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开明 单位: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对本案行政诉讼的审判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1.本案的交通事故与盗窃行为是一种法律关系,还是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陈某5、陈某2盗窃摩托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当他们在盗取摩托车后逃跑过程中冲入道路坑槽内,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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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德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泉行终字第111号。
2.案由: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德化县盖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湖前47幢。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又名陈某1),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洪秋生、伍彩虹福建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郑某,该大队民警。
第三人:陈某2,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3,女,成年,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陈某2之母。
第三人:陈某4,男,成年,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陈某5之父。
第三人:陈某6,女,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陈某5之母。
上述两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福建德化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华;审判员:郑开明;代理审判员:郑华峰。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代理审判员:孙志坚董丽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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