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镇江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镇江丹正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镇江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制科

江苏省镇江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制科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

江苏镇江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江苏镇江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4)润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11日
法官解说
这是一宗较为典型的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相冲突的案件,涉及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何者优先的问题,对此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应优先审理。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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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4)润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1969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代理人:袁巧贵江苏镇江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镇江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镇江市岗子下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支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江苏省镇江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苏省镇江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制科干部。
第三人:简某,男,1962年5月生,汉族,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分公司驾驶员,住重庆市黔工区。
委托代理人:王学剑江苏镇江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正凯江苏镇江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男,1974年4月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朱义顺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良荣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代某(代某1之子),男,1969年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代理人:姚恒军,重庆市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敏跃;审判员:黄苏理张忠娣
6.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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