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滁州市公安局车辆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

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滁行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达 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1.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从原告诉讼请求的起因来看,原告所驾驶客车与相向而行的皖M—XXXX7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左下肢截肢。原告认为M—XXXX7号货车于1993年在被告处办理车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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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04)琅行初字第6号。
二审裁定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滁行终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车辆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系滁州市公路局驾驶员,住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男,1941年生,汉族,系上诉人张某之父。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2,系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系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家安;审判员:夏恒飞吴萍。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琳;审判员:高奎;代理审判员:杨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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