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尔库科贸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行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工商局对本案产品质量问题是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产品质量法》把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授权给质检、工商等部门,由此产生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与权限的划分,虽然国务院对具体工作进行了协作分工,但实际操作中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存在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4)崇行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行终字第55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伊尔库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增产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兴仁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剑林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健康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男,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某,男,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国兴;审判员:朱重岱金葆赓。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萍;审判员:张学雁;代理审判员: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