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不服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4)鲤行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连泉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下列两个问题:
1.关于原告的起诉期限问题。本案系房地产主管部门确权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类案件多为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当事人认为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正确把握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对于充分保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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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4)鲤行初字第2号。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傅某,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曾超、卢璇虹(实习),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英富、张景华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傅某1,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第三人:泉州市建筑材料供应站(以下简称泉州建材供应站),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中山南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站负责人。
第三人:柳某,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连泉;审判员:张晓;审判员:梁志谦
6.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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