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不服扬中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镇江朱方律师事务所

扬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苏省扬中市法制事务研究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镇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新优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第三人一房两卖,房产登记机关应申请对其中一人颁发房产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
1.本案的民事案件背景。
耿某起诉至扬中市人民法院,要求于某搬出306号房屋。2002年1月23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确认耿某享有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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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02)扬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镇行终字第18号。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于某,男,47岁,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长青江苏镇江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扬中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钱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某,扬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耿某,男,42岁,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司礼华,江苏省扬中市法制事务研究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周某,男,44岁,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因诈骗罪现在服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畅泳;审判员:宗鸣吴春洪。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万玉;审判员:李德宗;代理审判员:马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30日(依法中止审理过本案)。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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