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隆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粮食局

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农工商公司

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终字第8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滕恩荣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取得的证据能否成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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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4)石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终字第819号。
2.案由:不服规划行政许可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曾用名朱某1),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毅北京市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白泽红北京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贾某,女,51岁,汉族,北京市石景山区粮食局退休工人。
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西城区礼士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道明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朱某2,女,193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农工商公司退休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文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3,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桂珍;代理审判员:滕恩荣易珍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娄宇红;审判员:李纪红;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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