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洋口镇上凤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顺昌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村民小组

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福建忠天律师事务所

福建忠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行终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闽山 单位: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是村民小组(一审原告)与村委会(一审第三人)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该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现行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矛盾纠纷,确有探讨的必要。
1.关于“三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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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04)邵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行终字第50号。
2.案由:不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顺昌县洋口镇上凤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仁江、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冯子平福建忠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福建省顺昌县洋口镇上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永炎福建忠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闽山;审判员:李健付安发。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培春;审判员:许秀平;代理审判员:张文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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