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不服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其他土地行政行为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郑行终字第2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峰岭 单位: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被告作出的《关于沙某1草契法律效力的答复》是行政指导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基于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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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4)荥行初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郑行终字第225号。
2.案由:不服国土资源局其他土地行政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沙某,女,回族,生于1953年3月16日,初中文化,下岗工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被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花香;审判员:赵勇禹爽。
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岩;审判员:李新红张晓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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