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中心法律

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行终字第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志刚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就本案的分歧焦点即京湘公司是否具备拆迁人资格、被诉拆迁纠纷裁决适用法律及程序等是否合法、可否裁决回迁等问题,下面逐一予以阐释。
1.京湘公司是否具备法定的拆迁人资格问题。
《条例》和《细则》均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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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行终字第44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拆迁纠纷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马某(兼一审原告马某1、马某2、马某3委托代理人),女,64岁,回族,北京市人,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方某,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中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一审):丁思慧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马某4,女,65岁,回族,北京市人,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田根柱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马某1,女,57岁,回族,北京市人,无业。
原告(上诉人):马某2,男,62岁,回族,北京市人,无业。
原告(上诉人):马某3,男,55岁,汉族,北京市人,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盛华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韦某,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京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刚;代理审判员:杨鹏英;人民陪审员:卜辰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希霖;代理审判员:徐宁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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