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凤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凤阳县148法律服务所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安徽省凤阳县国土资源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滁行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达 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的问题如下:
1.不作为起诉期限问题:本案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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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04)凤行初字第05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滁行终字第16号。
2.案由: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男,1946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范永红,安徽省凤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高某1,男,1970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安徽省凤阳县,系上诉人高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二审):岳克敏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钱某,系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某,系安徽省凤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健;审判员:陈传利刘曼钧。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琳;审判员:高奎;代理审判员:杨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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