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如皋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如皋市下原法律服务所法律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行初字第00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德萍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本案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没有止步于法律的缺位规定,而是依靠理性的思维,灵活运用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成功地审结了本起纠纷,并达到了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同时也将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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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行初字第0018号。
2.案由:诉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44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44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1,市长。
委托代理人:詹某,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干部。
第三人:李某,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阳,江苏省如皋市下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鸿;审判员:施汉忠;代理审判员:郭德萍
6.审结时间:200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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