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行终审第01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宏林 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不服行政确认行为的行政诉讼案,是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关于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现在一般以有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通说,即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能直接引起其在权利和利益上的损益。本案中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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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4)安行初第00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行终审第014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汉族,江苏海安县人,住江苏省海安。
委托代理人:周东华江苏南通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雁飞江苏南通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锋,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是宏江苏南通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苏海安县人,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代理人:康成然江苏南通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宏林;审判员:陈家定;代理审判员:曹震宇。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鸿;审判员:施汉忠;代理审判员:郭德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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