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胜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服福清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否定工伤理赔案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4)融行初字第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训达 单位: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由否定工伤理赔行为而引起的,笔者试就该起社会保险行政诉讼案件做如下法理分析:
1.关于本案程序性问题的审查
首先,被诉行为应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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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4)融行初字第04号。
2.案由:不服工伤理赔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胜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坑下垅上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东、连丽容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第三人:吴某,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训达;代理审判员:陈福兴;人民陪审员:陈萍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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