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诉龙海市民政局不同意撤销婚姻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4)龙行初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凤平 单位: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发生的,案情看似简单,却有不少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值得探讨,而且从一个侧面上反映出我国当前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着立法缺陷。
1.本案原告对被告所作的答复意见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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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4)龙行初字第27号。
2.案由:不服民政行政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连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市住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连某1(系原告父亲),男,农民,住福建市龙海市。
被告:福建市龙海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庆瑞、陈志鹏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凤平;审判员:郭漳明;代理审判员:陈李军
6.审结时间:20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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