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某等不服石林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案
案由:
计划生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邮政局

中源律师事务所

石林县计生局法规科

文书字号: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石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储平 单位: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自2000年7月1日施行。该法的施行使得征收计划外生育(怀孕)费的合法性备受社会关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石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槐某,男,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原告(上诉人):李某,又名李某1,女,1970年2月3日生,汉族,原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邮政局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槐某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石林县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仙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系石林县计生局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储平;审判员:高菊玲李正和
6.审结时间:2004年6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