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不服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申诉处理意见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平谷区第二中学

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行上字第25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天祥 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使人们产生一种误解: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管理是基于特别权力的内部管理行为,是不受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行政审判实践中也较多地受到这一理解的误导。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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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4)行字第13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行上字第253号裁定书。
2.案由:不服申诉处理意见。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姚某,女,52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北京市平谷区第二中学(以下简称平谷区二中)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天祥;审判员:齐立冬;代理审判员:路小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萍;代理审判员:张昆仑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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