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不服无锡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4)崇行初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重岱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对原告缪某被扣押的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本案涉及公安机关没收行为的性质问题,以及该没收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
1.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的没收行为,在性质上是刑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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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4)崇行初字第30号。
2.案由: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缪某,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吴加茂,男,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志仁,男,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袁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国兴;审判员:朱重岱;审判员:吴寒阳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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