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请求林西县人民检察院等刑事赔偿案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中法委赔字第3号。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润涓 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因为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给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处理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效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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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决定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中法委赔字第3号。
2.案由:刑事赔偿。
3.诉讼双方
赔偿请求人:王某,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赔偿义务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院工作人员。
赔偿义务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员:陈晓平孟宪业伊凤学戴飞于金湖覃定禄阿和平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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